铭生案例 - 妻子向丈夫借款,还需要归还吗?

2024-03-18 09:11:10 admin 0

任圣炜 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时,上大学二年级的萧某是40岁的该校大学老师王某的学生,王某学识渊博、风趣幽默,令萧某心生爱慕。而萧某身材高挑、青春靓丽也引起了王某的注意,师生坠入爱河。当时,王某已经结婚,妻子也是该学校的老师。为了能和萧某在一起,王某不顾单位同事、领导的规劝、妻子的挽留和孩子的哀求,毅然决然地与妻子离了婚。萧某也对父母苦苦相逼,萧某的父母无奈只好同意。双方在2010年10月登记结婚。但婚后,因为王某与萧某年龄悬殊、性格相异等问题,各种矛盾渐渐产生。

2012年2月,萧某因开网店需要向王某借款。王某本不看好萧某开网店,但经不住萧某的软磨硬泡最终同意从其工资卡中取出五万元借给萧某,同时让萧某向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萧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用于其个人开设网店并自负盈亏,萧某保证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王某与萧某的矛盾越来越大,加之萧某的父母本来就不赞成这桩婚姻,在一旁煽风点火,最终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于2013年10月协议离婚。

2014年初,风波再起。王某手持借条将萧某告到法院,要求萧某归还其5万元借款,并要求给付利息。萧某认为王某所诉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因而不存在借款一说,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萧某5万元从事个人经营活动,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因5万元中的一半即2.5万元属于萧某所有,所以萧某应当偿还王某借款金额的另一半即2.5万元。

【律师分析】

一般而言,除有特别约定或者特定的财产种类外,在我国夫妻之间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那么夫妻之间如果发生借款,该如何认定呢?

1.借款真实性的认定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本案中,萧某承认王某借款5万元给她的事实,只是认为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无须归还。故该借款是真实的。

2.借款的性质和用途决定归还数额

如果夫妻之间的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家庭用途,那么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如果该笔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一方个人事务,那么一方应返还一半给另一方。如果借款源自一方个人财产,而用于一方个人事务,那么一方就需要负全部还款责任。本案王某从其工资收入中取出5万元借给萧某,《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工资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萧某明确在借条中约定“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用于其个人开设网店并自负盈亏”由此可见该借款用于萧某个人事务,所以萧某应返还给王某一半借款。